互聯網是工具 要以金融思維為本
2015年 / 01月14日
首先,從互聯網金融說起。在金融方面互聯網金融包括了網絡公司、金融中介公司等等。糾結互聯網和金融這兩個詞誰先誰后?是我們所有人面對的問題,尤其是我們的從業者。互聯網只是一個承載工具,我們最終做的是金融的事情,要以金融的思維為根本,借助互聯網APP大數據等多種互聯網工具。其次,僅就P2P而言它只是互聯網金融的有機組成部分,P2P有什么實力去革銀行的命,大家可以通過這樣的數據比較一下,2014年第三季度末,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為79萬億,小額貸款公司是9000億。互聯網金融貸款余額為580億。很明顯,互聯網金融對業務規模是現在銀行代表的零頭都不到,而且,任何一個成熟的金融行業都要經歷一個漫長的發展歷程,從1694年歷史上第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英格蘭銀行建立已經有300多年,而P2P從誕生到現在10年時間不到,風險控制、引領模式均不成熟,我們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這是一個年輕的行業,所以正如大家所見,P2P只能用一個字來概括,那就是亂。我們都知道,最近監管機構發出各種各樣的信號。
信息中介就意味著P2P是研究者,甚至不能說是信息的研究者,P2P就是一個通道,或者是橋梁,能為投資雙方提供準確的服務,而不能提供信用中介,不能為融資者做背書,自主完成交易。
P2P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第一是客戶的實名制,這點不管是美國的監管政策還是國內的監管法規,對此都有同樣的要求;第二是融資者信息披露及時,在投資者決策之間能夠完整查看基本要求,投資雙方信息真實全面,雙面信息對稱,信息也應真實的披露平臺的收費標準。我相信在未來幾個月以后,我們的6.0版本將會披露各方面信息。第三,P2P平臺必須向出借人出示出借風險。P2P平臺應該充分解釋風險,這是負責任的表現。第四,必須在架構的設置層面杜絕接觸用戶的資金,P2P要為每個人的資金或者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自由支配的資金賬戶。而這個架構必須理清借款者和出借者相關的責任和義務,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實現業務相關、相互監督的機制,并保持良好的擴展性。必須保證從出借人發起,到業務受理,到風險,到評審風險,中介者投資等全部流程符合監管方的要求。這對信息系統建設有極高要求。P2P支付運用成本合理收取相關服務,需要在公開、透明的系統下,要考慮實際的運營成本,要考慮客戶實際可以接受的程度,P2P提供的服務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公開透明,沒有任何隱藏成本。另外一面,為普通老百姓提供安全、便捷、回報較高的投資。第六,P2P借款人的借還款信息應該納入系統,建立涵蓋P2P征信管理系統。通過數據報收和數據查詢,減少P2P平臺的信貸風險。
我想通過這樣,大家做一個交流,我覺得P2P需要一套非常完善的系統來支持,我剛才也聽了一下,我覺得我們王總還有劉總都說得非常有道理。我們從事P2P達到五年以上,我個人感覺包括產品也好,運營模式也好,其實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是風險如何去控制,我們只有把風險擺在第一位,我們才有可能在這個行業里面勝出。所以說,我覺得我們不管去做任何的模式的一種改變也好,風險控制永遠在我們金融體系里面擺在第一位,我覺得我們在現代從事這個行業五年以來,我們一直堅持的就是風險管控擺在第一位,只有風險管控好了,我們最終才能夠在這個市場上站穩腳跟。進來容易,出去難。出去有可能就要從我們公安局里面出去,所以說我相信,其實很多P2P從業者,如果要加入這個行業,就一定拿出信心,如果不把這個事情干好,最好就不要加入到這個領域里面來。我也希望,我們在座的各位有機會去我們在線貸參觀、交流、學習。我也希望我們今天可以在這里做一個簡單的交流,希望今后有機會去我們公司,我們詳細做一個交流。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