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創新別忘安全
2015年 / 03月10日
隨著2014年馬云的阿里巴巴在美國成功上市,互聯網金融作為我國經濟新增長點的地位可以說已雷打不動。目前互聯網金融產品主要包括三類:第一,融資工具類,如網絡微貸(京東白條、阿里花唄等)、P2P網絡貸款(拍拍貸、點融網、宜信等)、眾籌(京東眾籌、點名時間、眾籌網)等;第二,金融服務類,如第三方支付(支付寶)、移動終端理財、征信;第三,傳統業務網絡化,如商業銀行網絡化、證券網絡化、保險網絡化、金融產品網絡銷售(余額寶)等。
互聯網金融企業從支付、小額貸款切入,逐步向投融資、征信,甚至貨幣等領域擴張,已經讓現有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感覺到了危機和挑戰。例如,余額寶直接導致銀行存款搬家,阿里基金搶占了傳統銀行銷售渠道的優勢。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生事物,對于推進金融市場化、發展普惠金融是一個有益的促進,但不能忽視的問題是,互聯網金融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大量的問題,亟待規范和管理。例如存在流動性風險。余額寶以“第三方支付+貨幣市場基金”的產品設計,投資者通過支付寶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又可以隨時以“T+0”贖回基金。這就存在期限錯配與流動性轉換的問題,當市場大幅波動而用戶贖回行為一致的時候,貨幣市場基金就會遭遇擠兌。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消費者往往規模巨大,出現問題時,很難通過市場出清的方式解決。
一些專家認為,對互聯網金融的宏觀審慎監管要著眼于控制其負面的外部效應,具體體現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以此保護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要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營行為合規性監管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對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披露、消費者維權等,核心是反欺詐。此外,對于各種各樣“寶類”互聯網支付、結算和理財工具,以及網絡信用卡和借記卡的發行,應本著反對壟斷,維護競爭,增強信用的原則,鼓勵開放發展,原則上要求有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足額賠付擔保即可核準。
此外,對于目前出現問題比較多的P2P網貸,一些學者認為從業者應該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嚴格區分信息中介平臺和信用中介平臺,而且要求做到投資者、貸款人和借款人均可有效識別其注冊信息與運作方式。對于信息中介平臺,不得擁有“資金池”、不必提供兌付擔保,但仍需要其有一定的資本金門檻,同時要求信用中介平臺為自己發行的P2P產品提供兌付擔保(比如風險保證金、第三方擔保等),以增強信用。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業務的擴展,一般信息中介平臺均會朝著信用中介平臺發展。因此,更為簡捷的做法是不分信息中介平臺還是信用中介平臺,普遍要求提供兌付擔保。
應該確保借貸交易方、平臺管理者和投資者身份的真實性,這些信息與借貸信息和違約信息一起,均需進入一種全口徑社會征信系統。貸款需求者和提供者雖然以各種用戶名出現,但其背后的身份必須真實,得到驗證。只有這樣才能納入征信體系。同時平臺中介的不合規交易行為也應該納入征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