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進一步規范時機已到 建議制定“風險準備金”國家標準
2015年 / 03月13日
王均金提出,互聯網金融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應盡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其組織形式、準入資格、經營模式、風險防范、監督管理和處罰措施等進行規范。進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現有法規、制度基礎上,對其進行動態修訂、補充與完善,彌補現有監管制度在覆蓋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空白;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則和國家標準的制定,互聯網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對于互聯網金融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應盡快提上日程。
“盡管互聯網金融目前還不足以構成即時巨大的系統性風險,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野蠻生長’,可能間接傳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由此也會形成實質性的沖擊。為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必須規范。”全國人大代表、均瑤集團董事長王均金認為。
均瑤集團是上海華瑞銀行的主要發起機構之一。由此,王均金在本屆兩會期間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做了調研,針對時下一些P2P運作者攜款“跑路”的癥結做了一番梳理。在此基礎上,針對野蠻生長的互聯網金融江湖,監管機構如何建設更有效的制度,起草了一份議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建議》。
P2P“跑路癥結”形成
現任均瑤集團董事長的王均金,兼任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江蘇無錫商業大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市世界外國語小學、中學董事長。
在王均金看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與創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監管部門的寬容與善意。互聯網金融既是金融行業的創新和發展,也是對傳統金融的重要補充,其零距離、低成本、參與的民主性和自由度等特點,決定了互聯網金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創造力。
近兩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已經形成六大較為清晰的架構,分別為P2P貸款、第三方支付、小貸公司、眾籌融資、互聯網整合銷售金融產品、互聯網貨幣,并以此主脈絡為發展方向。
但是,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也開始陸續暴露。王均金指出,從這些風險事件可以看出,既有帶著不良目的惡意詐騙、卷款跑路的行為,也有由于技術、專業能力和資本的不足,造成經營困難從而卷款跑路。
但不管出于何種目的,“跑路”現象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給社會穩定帶來諸多問題,也同時給這個新興的行業帶來信用危機。
2014年9月,上海華瑞銀行正式獲批籌建,根據春節后上海銀監局公布的信息,這家注冊資本30億元的民營銀行,經營范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和票據等業務,暫時未見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業務。銀監局還建議,其未來的經營方向,應以主要服務區內小微企業和社會大眾為己任,為探索民營銀行經營管理模式作出貢獻。
資金安全“全覆蓋”監管
王均金此份議案還分析了互聯網金融出現的危機,給實體金融帶來的沖擊,以及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相互競爭、相互依存的邏輯關系。同時,傳統金融業監管的嚴格性與互聯網金融瘋長的自由性,存在顯性沖突。
王均金認為,對于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苗頭和隱患,應堅決劃出“紅線”,列出“負面清單”。
他舉例稱,比如,P2P行業未來應有所為有所不為,明確其不能做資金池,P2P平臺不能通過與投資者簽協議,先把錢圈進來后再找借款項目,因為這樣就等同于銀行中介,是絕對不能碰的紅線之一。
王均金提出的監管思路,看起來比目前暫行的規范要嚴格得多。他認為,互聯網金融應盡快明確網絡融資納入社會融資總量、虛擬貨幣納入金融監管范疇,余額寶等貨幣投資的銀行存款納入存款準備金管理,網絡融資平臺納入央行反洗錢監管等,為互聯網金融規范和有序發展提供依據。
“雖然也有審慎經營、恪盡職守的信譽平臺,確實為我國盤活金融存量、普惠大眾做出了貢獻。但是宏觀背景和行業變化產生的巨大市場風險,讓相對弱小的互聯網金融機構難以持續抵抗風險。”王均金從互聯網金融行業角度觀之,認為這一領域進一步的規范時機已到。對此,他從多個角度提出了監管制度的創新建議。
首先便是完善監管規則。從資金安全考慮,不做資金池、不做虛假項目、不自融、不擔保,并引入完全獨立毫無關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資金監管。
在這個環節,他提出了“全覆蓋”監管模式。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市場準入監管。王均金認為應提高互聯網平臺準入門檻,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批。審核要點包括:金融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存能力等,從企業運營資金、系統安全技術上嚴格把關。
二是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即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過程中的日常監督、流動性監管,主要包括業務范圍、流動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等監督;同時,通過第三方機構(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資金監管,控制資金的流程,防范平臺在資金交易過程中的不規則,杜絕平臺的監守自盜。
其三,是市場退出的事后監管,對違規操作和瀕臨破產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實施市場退出處理。
設立國家標準“風險準備金”
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這不僅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而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涌現,但相關監管規定還處于滯后狀態。市場也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王均金提出,互聯網金融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應盡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其組織形式、準入資格、經營模式、風險防范、監督管理和處罰措施等進行規范。進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現有法規、制度基礎上,對其進行動態修訂、補充與完善,彌補現有監管制度在覆蓋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空白;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則和國家標準的制定,互聯網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對于互聯網金融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應盡快提上日程。除了要立法新政,還要修改或者廢除一些有礙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陳舊法律條款,政府部門應做好適當的監管,做到有法可尋、有法可依,使互聯網金融會茁壯成長。
同時,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在省會城市組建互聯網金融協會。他建議:“由國務院牽頭批準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相關部門聯合在省會城市組建互聯網金融協會。”
還要設置實質性的風控措施,建立企業風控系統與線下審核雙保險機制。準備相應的“風險準備金”運行措施。即從每筆借款中計提一定比例(一般為2%-3%)作為風險準備金。出現壞賬,則先用平臺準備的風險準備金墊付,再去催收。若壞賬高于風險準備金時,則會暫停墊付。因此,在投資人沒有抵押物做保障時,只依靠風險準備金作為本息保障的承諾也隱藏一定的風險。
此外,加強與第三方資金支付合作,學習國外先進運營體系和管理方法。完善數據使用的管理,并進行相關立法,構建適應未來互聯網世界、滿足互聯網金融要求的數據信息市場。